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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二)答案

[09-15 23:10:43]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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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C 解析:依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本案中,甲与丙没有共同的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各自以其单独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盗窃罪,C选项。 2.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抢劫罪的认定。甲只需为15周岁时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注意此种行为并不转化为抢劫罪。B是抢劫罪;C是投放危险物质罪;D是制造毒品行为,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q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83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构成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4.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事后防卫等的区别。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某的q奸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张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作事后防卫,其性质是故意犯罪。因此,D项正确。 5. 答案:B 解析:A项显然正确。B选项中,甲男没有防止乙女自杀的义务,所以不构成犯罪。C选项中甲某的义务来源于其与邻居达成的照顾小孩的协议。C选项也不应入选。D选项中,甲某的动手修改帐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弄虚作假,以达到逃避缴税的义务,因此,甲某属于不作为犯。 6.答案:C 解析: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题中甲、乙二人“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完全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  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甲、乙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的行为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本罪是选择罪名,因此构成抽逃出资罪。因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正确答案是C。 7.答案:D 解析:属于公务员的法定职责。汪某是公安人员,他正在执行公务,此时负有保卫治安的特殊法定职责,面对危险不挺身而出,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而且公安人员不能以紧急避险推脱责任。可见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8.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典第65条的规定。 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中唯一规定再犯的法条,再犯的成立不论刑罚的轻重以及前后罪的时间。同时成立累犯的,仅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不适用累犯会导致毒品犯罪可以减刑和假释,与其他符合累犯条件而适用累犯的情形有法律上的不公正。 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尾随被害人仍然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此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如果整个犯罪既遂了,只进行了预备行为的人也要成立犯罪既遂。
10.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349条规定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主体是自然人。(2)客体是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隐瞒。(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所谓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采取各种方法予以藏匿,转移是指从甲处转到乙处。隐瞒是指司法机关调查犯罪分子的毒品或毒赃时,行为人明知实情而有意隐瞒。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该罪。题中乙的行为是窝藏、转移和隐瞒毒品、赃款的行为,因此应该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来论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要划清窝藏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窝藏的是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后者窝藏的是除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以外的犯罪所得的财物。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的是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毒品,而窝藏毒品罪窝藏的不是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毒品。本题中乙窝藏的是甲的毒品,并非其本人所有,因此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A选项错误。   1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甲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对于甲在丙参与之前将乙刺成重伤的行为,只能由甲来承担责任。 12.答案:A 解析:依照"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另外,乙与甲在共同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乙处于次要与辅助的地位,所以按照从犯处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305条,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第306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第307条第1款规定,妨害作证罪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伪证罪与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而妨害作证罪则适用于各种诉讼中。本题是在民事诉讼中,所以排除伪证罪和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即AB项。 本题中,王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言,指示证人作伪证,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方面,所以构成妨害作证罪。即C项正确,D项错误。
    14.答案:A 解析: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为:(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客体是公私财产。(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产生错误认识。诈骗罪的特点是“骗”,财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为受骗而自愿把财物交给犯罪人。本题中,甲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乙,使乙信以为真,由于内心的恐惧而自愿将金钱交给甲,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该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编造丙要对乙使用暴力的谎话不是对乙实行威胁或要挟,而是以此来欺骗乙,使乙交出财物,同时,甲不存在强行索取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本题中乙交给甲财物是因为甲的欺骗造成的误解,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成立侵占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方法使乙陷入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地步,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5.答案:C 解析: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经营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的便利占有该项财产。军人利用职务的便利,监守自盗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具备贪污罪基本特征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军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本题中,甲只是利用他在军内仓库站岗执勤的便利条件,而非利用经营管理军用物资的职务上的便利,因而不够成贪污罪。军用汽车轮胎、钢圈属于军用物资,因而甲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另外,甲盗窃两支军用shou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38条第2款,应当以盗窃枪zhi罪论处。 16.答案:B 解析:第26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以其他的方法”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常见的方法有用药物灌醉、强行灌酒,但是被害人的这种昏睡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直接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晕睡状态与犯罪人的行为无关,犯罪分子只是利用了这种状态而取得财物的,属于盗窃。本题中,乙的醉酒的状态是由甲直接造成的,而且甲利用了乙的这种昏睡状态将乙家中洗劫一空,所以甲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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