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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1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01-23 17:59:31]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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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20xx年)   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案:D   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故D不准确。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故A是准确的。《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故B准确。《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故C准确。   7.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D   解析:《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正确。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故B正确。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C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故D错误,选D.   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答案:B   解析: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故A正确。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故B错误,选B.经过罗马法复兴,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故C正确。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故D正确。   (20xx年)   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为西周的婚姻制度。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本题的命制为考生设了一个陷阱,即D 项,D 项虽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之一,但却是婚姻的解除制度。因此,本题既是送分题,又是绊脚石。   16.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答案:C   解析:A、B、D均正确表达了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内容,C 项错在清末在司法机关的改革方面,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17.衡平法是判例法的一种形式。下列有关衡平法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B.英国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C.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D.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为英美法渊源。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所以D 项表述错误。   18.下列有关德国法和法国法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1220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B.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但尚未形成“六法”体系   C.魏玛共和国时期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德国改造法》等   D.由于德国民法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其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为大陆法系。A 项,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1220 年的《 萨克森法典》;B项,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C项,1919 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而《清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德国改造法》表明的是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www.duoxue8.com的 (20xx年)   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答案:A   解析:汉宣帝时,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据此,选项A正确。   16.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答案:B   解析:“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改由平级的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本案原由州府审理,因此选项A正确。   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答案:B   解析:选项B明显正确。另外,确立“官当”制度是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选项C本身错误;八议制定由曹魏律首次入律,选项D本身错误。   18.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B.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答案:D   解析: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   (20xx年)   15.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案:A   解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而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故本题选A.   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C   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判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选C.
2011-2011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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