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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三)答案

[09-15 23:10:43]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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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80题,每题2分,共60分。     51. BC。默示意思表示是通过行为或者其他非语言表示来表达意思的,A项中聋哑人的手势是明示意思表示;BC符合,均通过默示同意;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以默示来推定同意,D不选。     52.ABC。《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委托人甲有追认权,相对人丙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相对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此种不知情不是因为其疏忽大意和懈怠造成的。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乙订立了合同,说明丙并不认为乙的行为是代理行为,故不适用表见代理,D不选。     53.AD。《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因此A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甲不得请求确认无效,B不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故C项错误。《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甲有权请求邻居归还房屋,D当选。     54.AD。乙以自己的名义宠物狗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代理,由于他没有处分权,所以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它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而不是无效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55.AD。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则是原物产生的物。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原物与孳息必须分离才能称得上是原物与孳息,如果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不能说是孳息,而只能是一个物。本题中,果实与胎儿未脱离树木与动物母体,故B、C不选。柜台组金和彩票奖金则属于法定孳息。     56.AC。《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题中,质押的标的为建材公司的上市股票,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该质押合同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建材公司不应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的标的,存在过错。房地产公司和信息咨询公司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可以认为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某信息咨询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57.BC。《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据此,B项正确,A项错误。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58.ABD。《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履行标的为月饼,延期履行必然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因此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故A、B、D当选。在合同中,一方的部分履行不至于使另一方的利益收到损害的,对该部分的履行仍为有效,当事人对其余不约定的部分方可解除合同,故C项错误。     59.BC。《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因此,对于租赁物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归租赁人所有。正确答案为BC。     60.AC。《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故A项说法错误,它是旧公司法的规定。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说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可以在任期内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故C项说法错误。     61.BD。《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据此,A项违法了该条的规定,B项和D项符合该条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政权公司协商确定,故C项说法错误。     62.AB。《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项中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B项中董事会无权就向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也无效;C项决议违反法定程序,可撤销;D项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属于可撤销的类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63.BC。《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因此,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D项所说的q奸罪不在法律规定的犯罪范围之内,故不选。     64.CD。《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据此,A、B表述错误,C、D正确。     65.AD。《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A当选。《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因此,B项中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并未约定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作为担保财产,所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作为破产财产,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据此,C项中丙的要求不应支持。《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D项中丁的要求应支持。     66.BC。《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A项中嘉华公司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6个月之前,所以行为有效;C项中嘉华公司的行为不是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所以行为有效。     67.ACD。《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本题中的个人投资企业存续期间欠甲公司15万元的债务,该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张某依法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故A选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选。因为该企业解散时甲公司的债权尚未过诉讼时效,所以张某的偿还责任的承担只有在解散后5年内未被提出偿债要求时才消灭,期限应是20xx年1月,故CD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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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三)答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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