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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一)答案

[09-15 23:10:43]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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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C 考点:一般法合特别法 解析:一般法和特别法通常是根据法的调整范围(事项、对象、时间、空间)上的差异而作的区分。通常来讲,一般法优于特别法而适用,还包括同一部法律中,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1、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仅仅是针对同一立法主体而言的,不同立法主体的不同位阶的立法之间不存在这样的规则;2、即使符合前述的要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也不是绝对的,若是同一立法中的特别规定与其基本原则相冲突,则特别规定无效;若是特别法的特殊规定与一般法的原则相冲突,实践中则需要进行价值衡量。本题目中ABD皆非同一主体制定的立法,故选项C正确。 2、答案:D 考点:法与国家 解析:控权是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髓,即对权力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但是控权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所谓权利制约,是在权利存在的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所以,权力制约需要在根本上不妨碍权力的效能为限,所以B项正确;其次,法的至上性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的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法如果完全脱离了它所依存的国家权力,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国家权力的保障,法也就成了苍白无力的说教,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再次,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时常处于一种扩张和裁量的可能状态,因而现实生活中存在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即所谓的“灰色领域”,C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 答案:C 考点: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推理与价值判断 解析:正义和秩序是法的最基本的两大价值序列,正义的基本内容是安全、平等、自由和效率这四大性状的结合,是法的实质性内容,而秩序在形式上保证正义的实现,因而构成了法的形式内容。但是,当人们追求安全、幸福、平等、自由、利益和效率等实质性法律价值时也会冲击现存的法律秩序,从而使二者之间也会发生冲突。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作为主体的人都会从不同的利益和价值维度出发作出自己的判断和价值取舍,这一过程既包括了对法的价值判断又包含了对法律运用的推理过程。法律的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辨证推理,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就是辨证推理。从上述分析可知,C项表述是正确的;A项和D项表述是错误的。行政解释是国务院在实施法律中对具体问题所作的行政解释及其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以及国务院明确授权其所属部门对于涉及部门主管和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时所作的解释。警察不符合行政解释的主体,故其对违章与否的解释不属于“行政解释”,据此可知B项表述错误。 4 答案:C 考点:法律规范 解析: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强制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往往是权利性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强制性规范一般都是义务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按照确定性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法律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的规范。本题中深圳经济特区的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和确定性规范,而且是行政规范,因此本题答案为C。 5答案:ACD 解析:在人权观点上我国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主张人权的主权性,主张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许可的范围。所以主张人权基于理性是错误的,同时主张人权具有国际性也是不妥当的;人权作为应然权利,其内涵事实上要受人类各个时代的社会条件、自然条件所制约;我国主张人权既是集体人权又是个体人权。 6 答案:A 考点:法律制裁 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见法律制裁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因此A项属于法律制裁,为正确答案。B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属于法律责任,但是不是法律制裁,因为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而非国家机关,不符合法律制裁的主体要件,故B项错误。CD项并不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因而都不是法律责任,更谈不上法律制裁。 7 答案:C 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及其职权 解析:根据《宪法》第70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故A项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立法法第13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BD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据此,C项表述是正确的。 8答案:D 考点:宪法的分类 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最早由英国宪法学者J.蒲莱士提出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正确答案选D。 9 答案:A 考点:享有自治条例、单性条例制定权的自治机关 解析:《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故本题选项为A项。 10 答案:D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中国公民,二是年满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精神病人也享有选举权利,A项错误,应予排除。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据此,B项错误。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据此C项错误。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13条属于《宪法》的总纲部分,D项正确。 11 答案:B 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解析:我国《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据此,B项为正确选项。 12 答案:C 考点:宪法的法律效力 解析: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成文法国家中,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其他法律相同,因此A项表述正确,应予排除。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法律效力,要求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因此B项正确,应予排除。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不但约束公民的行为,更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行为,因此C项错误,为正确答案。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否则国家生活的秩序无法建立,虽说宪法的某些条文并不具直接适用性,但直接适用于某法律关系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正是根据宪法的规范制定而来,因此宪法也具有强制性。据此,D项也正确,应予排除。 13 答案:C 考点:水流的所有权 解析:《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本题中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属于水流,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C项正确。 14 答案:A 考点: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和职权 解析:国务院的会议有两种,一是国务院全体会议,一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见,根据《宪法》第86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因此,国家海关总署署长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不需要参见全体会议。据此,A项表述错误。第88条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据此表述正确。第89条第15款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C项表述正确。第8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据此,D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5 答案:D 考点: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解析:西周婚姻缔结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西周时期同时明文规定,具有相同血缘关系的同宗同姓的男女不得婚配,即“同姓不婚”;婚姻关系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六礼”的过程,才能宣告成立。而“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故D项不属于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16 答案:C 考点:唐宋法律制度 解析:唐律严格区分自首和自新,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是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自首,称为自新。故A项表述错误。唐律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两种人,唐律规定“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故B项表述错误。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度,但从太宗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监督审判,详录囚徒。据此,C项表述正确。《唐六典》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因此D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17 答案:B 考点:罗马法的复兴 解析: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的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学科,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ACD皆是关于罗马法复兴的正确表述,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故B错误。 18 答案:B 考点:英美法中的衡平法 解析: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是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由此可见,本题的最佳选项是B。 19 答案:C 考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时应承担的责任 解析:《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17、18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据此,B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排除。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AD项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排除。C项无法律依据,故当选。 20 答案:C 考点:劳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解析:《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A项表述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B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还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据此,D项表述错误。劳动合同是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符合公平责任的。所以C项表述正确,为正确答案。 21 答案:D 考点: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及责任承担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据此,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故A项应予排除。根据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据此,C项表述正确,故应排除。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据此,B项中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酒厂所得为合法所得,监督检查部门无权没收并处以罚款。因此,B项表述正确,故应排除。D项表述错误,故当选。 22 答案:B 考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承担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 23 答案:C 考点: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和程序。 解析:《证券法》第40条、110条、113条。“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可以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24 答案:A 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21、38条的规定。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只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新制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这样分别规定既有利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又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25.答案:C 考点: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损害赔偿责任和诉讼时效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也就是说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缺陷使得他人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收到损害,就应当赔偿,除非存在第41条规定的排除情形。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所以AB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正确答案为为C。 26.答案:B 考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据此,ACD符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不符合题意。《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据此,B项不符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故正确答案为B。 27答案:C 考点:环境质量标准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二款,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以,ABD错误。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三款,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所以C正确。 28.答案:C 考点:免纳、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本题中A项属于本条第一款情形,B项属于第二款情形,D项属于第四款规定情形,都属于免税范围,不应入选。该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据此C项属于经批准可以减征的情形,而非免税范围,本题答案为C。 29.答案:D 考点:证券公司的变更 解析:《证券法》第129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新法增加的,并把原来规定的“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据此,D项应入选,其他三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0.答案:D 考点:领土主权的限制和领土的取得方式 解析:传统国际法中获得领土的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不包括实际统治,因此,A项错误;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的行使管理权,从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本题中甲国一直向乙国主张该岛的主权,因此,乙国不能依据时效取得对该岛的主权,B项错误。共管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限制方式,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一般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规定,或者经某一领土人民自由同意。在本题中,乙国强占甲国岛屿,此后两国也未达成共同管理的协议,故不成立共管,所以,C项错误。可见,D项正确。 31.答案:B 考点:侵略行为的定义。 解析:《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了非法使用武力的侵略行为。任何国家,不管什么借口,只要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其性质即属于侵略行为。 32.答案:D 考点:引渡与庇护与领馆的职务 解析:引渡是根据条约进行的,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在没有条约的约束下,国家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是根据主权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本题中,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引渡的跳跃,因此,乙国无引渡义务,故D项判断正确。庇护是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的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或居留,给予保护。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来的权利,因此对于哪些人给予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乙国没有必须给予兰某庇护的义务,故A项判断错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馆和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负有遵守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和不得将领馆馆舍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据此BC项错误。 33.答案:A 考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解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涉及到“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在对人管辖方面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的诉讼当事国:联合国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并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并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国家法院诉讼当事国只能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或者个人均不能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在对事管辖方面,国家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分为三个方面:一种是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的管辖,另一种是在现行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还有一种是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发表声明,就某些争端如对于条约的解释以及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等,对接受同样义务的国家,承认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可以看出甲乙丙丁四国均可以成为国家法院的诉讼当事国,A项中国际组织不能成为诉讼当事国,国际法院无管辖权。B项属于对事管辖的第一种情况,C项属于第三种情况,D项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本题答案为A。 34.答案:B 考点:全权证书 解析: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或完成条约有关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长及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国际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三类人员由于所任职务无须出其全权证书。本题中,甲为国家元首,丙为政府首脑。丁为外交部长,根据上述规定,都无需出具全权证书,只有乙为副总统不属于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况,所以B项为应选答案。   35.答案:B 考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依次本题B是正确答案。 36.答案:C 考点:扶养的法律适用 解析: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种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扶养是作广义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规定,并非无法可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C项正确。 37.答案:C 考点:船舶抵押权 解析:《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本题中“永安号”的原船舶登记国为厄瓜多尔,因此正确答案为C。 38.答案:C 考点:自然人住所的冲突解决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据此,C项正确。 39.答案:B 考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知,我国对遗产采取区别制,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确定继承的准据法。股票和珠宝属于动产,应当适用田某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依据国际私法理论,住所是指以永久居住的意思和状态而为居住的居所,因此田某虽然是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但乙国并不是其死亡时的住所地国,其住所仍在甲国,所以,本题种,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当适用甲国法,B项正确。 40.答案:D 考点:识别 解析:识别实际上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对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加以分类或定性,将之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而识别冲突正是由于各国立法对该“事实情况”应列入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它与法院对于外国发的查明是截然不同的,应予以区别,依此,本题D项是正确答案。 www.duoxue8.com的 41.答案:A 考点:承运人的免责 解析:依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4)项、第(8)、(10)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由于天灾、检疫限制原因以及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本题中,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致使运输的该批水果全部腐烂,所以作为承运人的C公司可以免责,故应选A。同时A公司不能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货物与合同不符并非A的过失,而且在CFR术语下,A公司没有投保的义务。因此BD项错误。 42. 答案:D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解析: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和范围。应与受到的损害相当,而不是自由裁量。 43.答案:B 考点:反倾销税的征税对象 解析:反倾销税是由进口国海关征收的,其征税对象只能是进口人,根据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44.答案:D 考点: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解析:平安险的英文意思是“单独海损不陪”。其责任范围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或此后又在海上遭受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由此可见,平安险并非对所有的单独海损都不赔,对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仍给予赔偿,只是对仅仅因为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陪,所以应选D。 45.答案:A 考点:要约的撤销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据此,本题中甲国该公司在要约(发价)中写明了接受要约的期限,因此为不可撤销的要约,乙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有效。故甲国该公司不能拒绝发货。本题正确答案为A。 46.答案:C 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取得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因而其承保的风险范围排除商业性风险。故正确答案为C。 47.答案:C 考点:检察官法的任职回避 解析:《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据此AB项表述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C项表述不正确,D项表述正确。故正确答案为C。 48.答案:ABD 考点:公证员应遵守的行业限制性规定。 解析:《公证法》第23条。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9.答案:D 考点: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及律师事务的行为规范 解析:《律师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本题中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订立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适当,因此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切实履行。该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据此,AB项错误,D项正确。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变更无须经过乙的同意。据此,C项错误。  50.答案:C 考点:公证机构的概念和性质 解析: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证活动不像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那样,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但当事人申办公证是需要支付公证费的,只是公证机构必须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自行定价。据此A项不正确。在我国,公证机构是进行公证活动的专设法律证明机构,公证职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所以B项不正确。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独立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且有自己独立的资产,应当也完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51.答案:ABC 考点:法治与法制含义的区别 解析:法制的一般含义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则强调依法治理。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法制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是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治要求法律全面的、全方位的介入社会生活,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法治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理性化要求。实现了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就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人们的正当要求就有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保证,但并不意味着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可见,ABC项的表述是不适当的,D项为正确表述,故应排除。  52.答案:AC 考点:法典编纂与法律汇编辨析 解析: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据此,法典编纂有以下特点:1、范围限于某一部门法;2、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对法律的内容进行增删;3、是法的制定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法律汇编的特点有:1、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新的法律规范;2、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3、目的在于人们便于查阅各种法规,以利法的遵守和运用。据此AC表述正确,应入选。BD表述错误,应予排除。 53.答案:BCD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合法性;2、体现特定意志;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法律规范、主体和法律事实等条件,其中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原因,缺一不可。A项中缺少合乎法律规范这一条,在赌徒之间不能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项不选。B项产生的是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C项产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D项产生的是医疗合体法律关系。这三项均为应选项。 54.答案:ABCD 考点:法与宗教、道德、科学技术、政治的关系 解析:宗教对法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2、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3、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因此A项正确。法与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诉性,因此B项正确。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之一就是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因此,C项正确。法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对经济基础而言,更表现在相对于上层建筑的其他方面具有独立性,和上层建筑其他方面具有相互作用。因此D项表述是正确的,应入选。 55.答案:ABC 考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设置的基础,是对法律规则具有本源性、综合性指导意义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这条规定没有预先设定具体明确的假定条件,不具有法律规则构成的“法律后果”这一要素,因而其不是法律规则,而具有法律原则的特点,是一个重要的民法原则。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只有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加以援引或者既有的法律规则存在严重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以填补法律的漏洞和弥补法律的不足,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如自由和秩序,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AB项的理解是不正确的,D项理解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7条的内容反映的是法的利益价值和秩序价值,而不是法的正义价值,据此可见C理解是错误的。 56. 答案:BC 考点: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甲某打伤乙某而形成的赔偿法律关系属于债权,而债权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A选项说法正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仍然属于平等的诉讼主体,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B项说法错误。刑事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和义务,属于双向法律关系,因此D项说法正确。故BC项当选。 57.答案:CD 考点: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 解析:《立法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据此,A项表述是不正确的,应排除。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据此,B项表述是不正确的,应排除。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据此,C项表述是正确的。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据此,D项表述是正确的。 58.答案:CD 考点:第四次选举法修改内容 解析: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第33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因此AB项中的做法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应予排除。第44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100人,原选区选民10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据此,C项中张湾乡选民800人,需80人以上方可提出罢免请求,因此C项内容不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应入选。第31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可见预选的前提是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因此D项表述错误,应入选。 59.答案:ACD 考点:宪法监督的方式 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第(一)、(七)、(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所谓事前监督是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所谓事后监督是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附带性审查是指在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监督方式主要采取的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故B项表述是错误的,ACD表述是正确的。 60. 答案:BC 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就是法院,没有检察院的设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故正确答案选BC。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一)答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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