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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编制及会计核算中的特性和原则

[01-24 00:16:25]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物业财务   阅读: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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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集原始数据:
  管理费的核算要做到合理、准确,对原始数据和资料的收集至关重要,比如:一是在测算各系统大型设备更新储备金时,要首先收集包括原始价格、运输、安装调试费在内的设备原值,设备功率参数和设备使用寿命等资料。二是在测算低值易耗材料时,要计算出各类材料的详细数量和调查清市场价格,如计算公共照明系统时,要查清所有公共部分的灯炮、灯头、灯管、继电器、镇流器、灯箱、灯罩、开关、闸盒、电表等的数量及它们各自的平均使用期限和市场售价。三是其它关于工资水平、社会保险、专业公司单项承包、一般设备固定资产折旧率、折旧时间等等,均应严格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支出标准及有效依据为测算基础。
  3、计算公式:
  管理费的计算和编制核算表则较简单,计算的公式为 p=∑FI/Sy
  (P代表所求物业管理费的标准;S代表计算物业的总面积;F代表 单项费用,I代表各小项目,∑代表所有单项费用乘积之和)。以上公式为:管理费标准等于计算物业的总建筑面积除以各单项费用乘积之和。核算表的内容一般可设计为:序号、核算项目、核算依据、计算式,加权系数、计算结果(计算到小数点后四位)。每项占总费用的比例和备注等栏目。在计算结束后要写出核算说明,将有关需要说明的问题和需要解释的地方用文字表述出来,以便在提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或者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时,能够使其了解全部意图并方便于以后的执行。
  三、物业管理费会计核算的特性分析和特定原则

  在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对于管理处一级的物业管理费的会计核算(以下简称管理费会计核算),人们总觉得有些方面与一般的财务管理原理不同,比如,一般财务管理中把收入减去费用的差额称为利润,其收益为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而管理费收入减去费用支出后称为结余,经营者又不能随意支配等等,如何理解这些不同,如何根据这些不同在一般会计原理的指导下做好管理费会计核算,是解决在物业管理实践中怎样保证业主基本利益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我们通过对一般会计学中会计的基本要素结合物业管理的一些特殊性的分析,来确定管理费会计核算中的特定原则,以指导管理费会计核算工作。
  (一)物业管理费"所有者权益"是业主  在会计基本要素中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构成企业资金筹集的一大部分,它在量上实际就是企业全部资产总额减去全部负债总额后的净额,包括企业投资者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由于物业管理费是以支订收,客观上管理处一般既无资本投入,又要求管理费除管理者佣金和固定税费外都要用回在对物业的管理和对业主的服务上。其本身并不具备资本公积金积累的要求和条件。同时,管理费本身是否能够产生盈余并非是一定的,既便是在一个会计年度中产生了盈余,也应把它看做是业主的钱没有花完而剩下的,应该把它保存好结转至下年度用于待补亏和顶分摊。如果连年结余或数额过大,则应降低管理费标准。所以,做为会计主体,管理处乃至物业管理公司对以管理费为主体的经营收入并没有所有者权益,而只有业主委托授权之下的使用权和对资金的管理权,而所有者权益为全体业主共有。
  (二)物业管理费会计主体没有“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收入与费用配比相抵后的差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净额,如果收入小于费用,其净额表现为亏损。
  
  从物业管理费会计核算活动的表面看,它的结余和利润是很相似的,但由于管理费本身的所有者权益与一般企业的权益不同,其经营活动的正净额不能被经营者拿走,使得如果有了盈余,也不能成为利润归经营者支配,其经营者的利润在管理费成本中上缴给管理者佣金中产生和形成,所以,在管理处一级的会计核算活动中是没有利润的。但在特殊情况下结余是可以进行适当的二次分配的,但这种分配是与管理费如有缺口需要分摊为对应性前提的,是以管理费能否满足管理服务成本为基础的。总之结余只有在进行二次分配时才可变成利润。而不进行二次分配直接结转下年度的为结余,是与利润的性质有根本区别的。.
  (三)物业管理费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特定原则
  从管理费的性质及其会计核算的特性来延伸,管理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业主支付原则
  强调业主支付原则是因为:首先,交纳管理费既然已经成为物业管理需求与服务这个市场关系中的交易环节,本身就存在自然规律的因素。其次,我们在日常管理费收取工作中会经常碰到这样一些情况:一是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拒交管理费;二是有些租户存在着逃租和逃管理费的情况;三是有些开发商对空置房以无业主房为由不交管理费。
  实际上,物业管理运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物业接管开始,甚至在接管前就已开始运作,尤其是在接管后的运作过程中,绝不会因为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的存在而停止部分运作,或减少一部分工作人员,而恰恰在接管后的入住初期,由于各方面的衔接与磨合、二次装修管理以及接管初期的配套完善等方面的原因更需要充足的人力和资金来保证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换一种说法,管理中不管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相应的解决渠道和办法,甚至辞退物业管理公司,都是业主的权力,而不交管理费所造成的损失,受影响的只能是业主自己。所以,只有通过明确业主(用户)支付管理费的责任和义务,树立原则意识,才能更进一步的规范和理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管理问题。
  2、独立核算原则
  会计主体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拥有独立资金,进行独立的经济活动的企业和实行独立的会计报告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而多数管理处做为物业管理企业的下属部门,为什么也要实行独立核算?首先,是物业管理具有区域代管的性质决定的,管理处做为内部管理部门既是经营、管理、服务的独立体系,又有区域规模和形式的独立性,还有受托代管的性质。所以必然形成了会计主体的独立性和会计核算的独立性。其次,是由管理费的全成本性决定的。管理费中对于会计主体向上级缴交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已做为成本在当期交付,其它除了税收外,基本上应全部用于对物业的维护管理和服务上,也必然要求管理处成为以会计核算的独立为主要内容的独立运作。再次,是由管理费的所有者权益属性决定的。由于管理费的所有者权益属业主,如果不实行独立核算,而由物业管理公司甚至开发商统一核算,就不能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而造成业主利益遭受侵害。
 
  3、多退少补原则
  从管理费的概念和性质中可以看到,管理费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管理者只被赋予了使用权或者叫做业主监督下的支配权。从管理费的构成和使用功能上来说,基本上都是直接为管理和服务所运用的费用。由于管理费标准被确定(批准)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常数,而管理内容,服务对象和市场变化则是一个绝对变量因素。这就产生了在某种情况下或某项费用开支不足时需要业主(用户)分摊和在另外某种情况下管理费出现了结余的情况,如果从客观实际和业主权益的全方位考虑的话,对于管理费的结余和亏损应采用周期性(一般以一个财务年度为限)多退少补的办法来确定会计原则。具体操作可按以下方式:LeW,SH
  (1)亏损:由于市场变化,物价上涨,自然灾害或管理失误以及计划外修补,更新项目等方面的原因使管理费出现亏损,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保险公司赔偿、上年度结余填补、业主分摊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属正常情况且持续性亏损,则可考虑是否管理费标准过低而提请增加管理费标准。|
  (2)结余:在管理工作中由于管理得当,精打细算和技术改造延长使用寿命以及市场物价下降等原因,导致管理费出现结余的情况,其结余部分可在一个财务周期结束时用以下办法处理:一般的结余可转至下年度,数额较大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进行二次分配,可拿出一部分返还给业主(当年用户);一部分转移至下年度管理费中用于待补亏和顶分摊;同时为鼓励管理者为节余所做的有效劳动,再可提取一部分做为管理处特殊奖励,以激励员工为开源节流不断努力;另外一部分纳入当年利润中归管理者所有。如果属正常情况的连年结余,则可考虑下调管理费标准。
  4、监督报告原则
  也称为接受监督,财务公开原则,它包括了二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业主做为物业的主人,对于自己出钱所购买的服务和管理是否能够到位,是有知情权的,其知情目的是要保证自己出的钱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知情内容就是所交纳的管理费是否与相应管理服务结果及所支出的成本、费用相配比,知情手段就是对物业管理服务和管理费收支情况在合法程序指导下的监督。二是管理者做为受聘于业主的服务方,对于自己所提供的管理服务是否达到业主的满意,也有告知的义务和责任,其告知的目的是向业主表明自己的管理服务达到约定标准,告知的方法和程序是通过定期公布管理费收支报表和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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