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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全真模拟试题(1)答案

[09-15 23:10:43]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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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CD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以AB的说法不正确。CD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正确。

  80. A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19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法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不定项选择题

  81. A根据《刑法》第86条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82.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酒后驾车致一人以上重伤,并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83. AC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并利用伪造护照潜逃国外,应当数罪并罚。

  84. ABCD《刑法》第45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85. A根据《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依照这两条规定和刑法原理可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况,只有上述几种。而且,此时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可以撤销缓刑则须执行原判,会使前后判决相矛盾。所以,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犯交通肇事罪,不应当撤销缓刑。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乃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本罪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可见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题中,王某所犯前罪——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后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因此,虽然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仍然不构成累犯。

  综上所述,只有A项是正确的答案。

  86. AB首先查证属实的受贿物品有30000多元,吴某构成受贿罪;再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吴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选AB。

  87. C根据《刑法》第40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合同失职罪。秦某有盲目轻信,未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失职情节,故选C。

  88. D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89. ABCD注意的是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90. ABCD本题考查的是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应当作出的处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撤诉;(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176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91. AC《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

  犯家属。”因此,选项AC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外,在死刑执行时还有一个保护罪犯人格

  与个人尊严的问题。不能因为是死刑犯而有任何歧视或贬低其人格的行为,游街和示众都是

  不合法的。

  92. ABCD本题考查的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含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93. D此题与上一题紧密联系。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如果在执行前发现罪犯

  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即不适用死刑。根据1998年

  8月13日的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和执行死刑。其中,“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制度,而死刑制度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不合法的,正确的做法是改判除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外的其他刑罚,并交付执行。

  94. AC本题考查的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和《刑诉解释》第258条的规定。

  95. CD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行机关有两种,一种是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另一种为人民法院。《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虽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6. CD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的人员。《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和被告人属于当事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97. BC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在得到人民法院许可的某些情形下是可以收集证据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另外,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并非绝对不予采用。

  98. ABD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99. ABD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和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改变。行政行为一旦生效,行政相对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机关不能任意更改;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且符合改变条件时,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该行为。

  100. ABD国家可通过行政处分、追偿权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确保国家职务关系的正常稳定。退休导致公务员和国家间职务委托关系的解除,不是对职务关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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