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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全真模拟试题(1)答案

[09-15 23:10:43]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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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B《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
  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A项乙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可以由甲主张抵销,此时甲放弃其期限利益,但乙不能主张抵销。B项中,乙对甲的债务于20xx年6月7日届满,但至20xx年12月6日甲始终未向乙催要,乙亦未表示归还,则表明甲对乙的该项债权已超过消灭时效期间(2年),甲不得主张抵销,但乙可主张抵销。C项中,依据《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甲、乙双方均可行使抵销权。
  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D项抵销权属合意抵销,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
  15. B《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案例中,王某与甲形成委托关系,甲因紧急情况需转委托乙时,应经王某同意。但情况紧急又未能与王某联系上,为了王某的利益甲可转委托乙,且甲在事后又征得王某同意,因而,当因乙的原因导致王某损失时,应由王某直接向乙冷藏厂要求赔偿损失,故选B。
  16. D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在取得动产时为善意即可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做不同的处理。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种物品的公共市场的买得的,仍然可以获得所有权,先前的所有人不能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彩电属于盗赃,但是丁是在旧货市场买的,可以获得彩电的所有权。既然丁已经享有彩电的所有权,那么对彩电的占有自然为有权占有。
  17. B首先,印在印单上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次,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依据不足。第三,目前国内精神损害赔偿还只限于某些类型的侵权行为,违约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这个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应体现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条应该适用。
  18. A这是对标的内容的误解,《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9. C《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履行期限的确定原则是:有约定时,依其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在依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时,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债的履行期限即为适当。双方互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债,除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在分期履行的债中,债务人应当在每一期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据此,本题中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来确定。
  20. C依《担保法》第2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发生的债权总额是900万元。
  又依第20条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案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50万元的债权曾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是850万元。
  21. A《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中并无名誉商标、销售商标和制造商标的相关规定,因而BCD不应当选。
  22. C《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作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 B《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4. D《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不同于买卖,赠与人一般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时,应对受赠人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5. A《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此,第一次王某无权要求李某搬走。
  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依此,在8月20日以后,租赁合同为不定期合同,第二次时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搬走,即解除合同。故A项正确。
  26. D参见《公司法》第91条第2款:“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7. C《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付红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4万元作为其出资份额。已经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的40%,不符合上述规定。ABD三项符合法律规定。
  28. C《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29. A《公司法》第83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这是在募集设立中对于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额限制,如果不申请上市,对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并无最高额限制,因此A项正确。
  第84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 公司章程;
  (三) 经营估算书;
  (四)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 招股说明书;
  (六)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由此可见,只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就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B项错误;因为在提交募股申请时就应当确定代收股款的银行,因此代收股款的协议应当在提交申请之前已经确定,那么C项错误。
  第89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由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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