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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04-16 23:18:21]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调研报告   阅读: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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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分地区都明确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要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减负,人人受益。据调查,江苏省溧阳市在税费改革后,有13797个农户的负担增加(占农户总数的7%),增加金额73.16万元;为了达到村村减负、户户减负的目标,对增加部分全部减免,由财政直接补贴。安徽省五河县在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县农民人均法定税负88.77元,比1999年的138.57元减少49.8元,下降35.94%;20xx年,该县对不实的计税土地和部分较高的计税常产进行了核实和调整,全县又少收入176万元,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
  
  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促进了农村教师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为解决农村教师工资的按时发放问题,中央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专项安排50亿元财政资金对地方进行补助;各地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想了许多办法,将保证教师工资发放作为教育经费投入的重中之重,不少地区都在县级财政建立教师工资专户,采取给教师发放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的办法。江苏省委、省政府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新增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从20xx年开始,省财政对苏北和苏中地区32个县(市)进行体制性财政转移支付基数10.8亿元,明确规定其中的6.16亿元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10.47亿元,绝大部分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目前,苏北、苏中9个省辖市44个县(市)已全部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一发放专户,全省已做到按月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教师工资,有效地解决了长期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不少地区、尤其是一些传统农区反映,实现农村教师工资按时、按国家标准发放,是除农民法定负担全面减轻之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最重要成果。
  
  第三,降低了村级组织运行成本。各地通过村组合并、干部精简,提倡干部兼职和交叉任职,加强村级报刊征订管理,取消村级招待费、县内出差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等措施,大幅度减少了村组数量和村组干部数量,有效地遏制了村组乱开支的现象,从而降低了村级组织的运行成本。江苏溧阳市年节约村级开支1300多万元,宝应县年减少工资性支出及其他村级公用经费达4000万元以上,沭阳县仅通过精简村组干部就比改革前节约工资性支出达566万元,减少47.5%。
  
  四、问题分析:政策检讨
  
  (一)村级组织行政化倾向进一步加强
  
  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少地方的乡镇政府组织,通过“管人、管账、管干部工资”的办法,加强了对村级组织的行政管理和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村干部“公职化”。在农村税费改革和乡村撤并、机构改革过程中,为了精简村组干部、减少村级开支、分流乡镇富余人员,安徽、江苏、贵州、黑龙江等省份的一些县市实行了村支书和村会计委派制度,将部分乡镇干部(也有县直机关干部)下派到村级组织,

www.duoxue8.com哦 收取的“积累金”分别为859.57万元和906.83万元。其中一个被调查村的收取办法是,对在本地就业的近200人,按工资的2%扣除,每人每年约80元,一年能收1.3-1.4万元;对外出就业者,每人每年收50元,一年能收约6000元。二是向中小学学生收取“捐资助学款”。调查发现,虽然这一现象不多,但比较典型。江苏某县规定,税费改革后,学生捐助款生均收取150-300元/年左右,没有学生的农户不交。收取办法是,由学校印好“自愿捐助书”,由学生家长在其中的“自愿捐助”处签字并“捐款”,不交款者不准其子女入学,该项费用由学校代收后交给教育主管部门。20xx年该县全年收取这项费用总额达到3400万元(这还不包括学生交纳的大约1732万元学杂费),该县某镇20xx年将向每位学生收取150元。
  
  上述现象的发生,有政策性原因,也有操作性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新的农业税收入大都进入乡镇干部工资专户,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缺少资金来源。按改革试点的政策规定,原来乡统筹的大部分开支都要纳入乡镇财政的开支预算,但由于县乡财力下降,那些以农业税收入为主的乡镇,要实现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目标,那就首先要保证干部工资。大部分试点乡镇的农业税收入都被上级要求统一纳入工资专户。但典型调查显示,即使是加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也难以保证干部工资全额发放。从而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缺少财政资金来源。因此,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基层政府组织向农民转嫁公共品供给成本就不可避免。
  
  第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公共品供给主体不明确。以乡村道路建设为例,政策规定,取消乡统筹以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道路建设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问题是,什么是“村级道路”,什么是“乡级道路”;“村级道路”是否包括“村际道路”;“乡级道路”是否包括“乡际道路”,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和政策说明。因此,各地在具体安排道路建设资金时,因难以界定资金供给主体,出现一些扭曲的政策安排。江苏省《关于改革和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明文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通往行政村的村级道路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讨论协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乡镇可给予适当补助。县城通往乡镇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资金予以补助”。 这一规定,一是明显地将“村际道路”纳入“村级道路”的范围,并将其建设资金的供给主体确定为农民,这就为乡镇政府在全乡镇范围内平调使用村级“一事一议”道路建设资金和“两工”及其“以资代劳”款留下隐患;二是没有明确县乡政府是“乡级道路”的资金供给主体,县乡两级财政只对“乡级道路”建设负有“资金补助”的责任,这说明,农民仍然对“乡级道路”建设负有“筹资筹劳”的责任,这就为县级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平调使用村级“一事一议”道路建设资金和“两工”及其“以资代劳”款提供了依据。
  
  第三,乡村干部采取与农业税“搭车”并按人或按地平摊的方式征收经营性费用,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仍然担负经营性职能。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尽管国家已经明确要求将水利工程水费等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内对接受经营性服务的对象据实收取。但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政府职能转换滞后,很多经营性职能没有从政府功能中分离出来,地方政府和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仍然利用行政权力、结合部门利益从事经营性业务,并继续将经营性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而拥有经营性收费业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本无法面对庞大的农户群体,逐户收取其所谓的“经营性费用”,只有通过上级政府将其“经营性收费”作为任务与农业税税收任务一并下达给乡村组织,并依靠乡村干部作为“服务性代办”去完成;对乡村干部来说,要完成“经营性收费”任务,采取按人或按地平摊、并与农业税一起征收的方式是最方便的选择。
  
  第四,以“公平负担”为理由,向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积累金”,既有失公平,在操作中也走了样。有关政策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这种规定本身具有不合理性:一是以“户口”为依据,向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积累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似乎是为了在农村社区内“公平负担”,但却带来了城乡之间的“不公平负担”,即使是与在同一社区内居住而不需要交纳“积累金”的乡镇干部相比,也有失公平;二是农村居民从事的二三产业,已经交纳有关的工商业税收,如果再让其交纳“积累金”,就是一种“双重征税”行为;三是即使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属于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要看其收入是否达到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水平,而不能一概都交。即使这一政策规定有其合理性,在操作中也出现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一是按照政策规定,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是否交纳“积累金”,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确定”,而不能像一些地方采取由政府下达任务的方式确定;二是按政策要求,交纳“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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