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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线保护法》

[04-01 12:42:34]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幼儿园规章制度   阅读: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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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规定--
  本法制定一年内,联邦贸易委员会应发布以下规定:
  A、要求那些从儿童那里获得个人信息,或明知从儿童那里获得信息的站点或在线服务的运营者-- (1)在站点上告知其向儿童收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如何被使用,及这些信息的发布情况;
  (2)得到可证实的父母的同意,才能向儿童收集个人信息,和使用、发布这些信息。
  B、向站点和在线服务提供个人信息的儿童的父母,有权要求运营者--
  (1)对从儿童那里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具体类型的描述;
  (2)不管其它法律有何规定,父母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拒绝允许运营者进一步使用、收集个人信息,或以可取回的方式保留个人信息;
  (3)提供合理的方法使父母得到儿童的个人信息。
  C、儿童参与比赛、颁奖或其它活动时,不得要求他们发布超出活动所必要的个人信息;
  D、要求这些站点和在线服务的运营者建立、维护合理的程序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E、允许这些站点和在线服务的运营者收集、使用、传输下列必要的信息:
  (1)保护站点安全性和完整性的信息;
  (2)采取预防责任的措施;
  (3)对司法程序做出反应;
  (4)向执法机构提供信息或关于公共安全事务的调查。
  2、下列情况不要求得到父母的可证实的同意--
  A、从儿童收集的在线联系信息,在过去的基础上,仅仅被用于直接反映儿童的专用要求,运营者不用它来再联系儿童,不保持一种可取回的形式;
  B、运营者以不可取回的形式,使用父母和儿童的名字和在线联系信息,只是为了得到父母的同意或向父母发通告,但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
  C、儿童的姓名和在线联系信息:
  (1)仅仅被用来保护安全性;
  (2)不被用来和儿童取得进一步的联系或其它目的;
  (3)不在站点上披露的信息。
  并且运营者用合理的方式通知父母儿童姓名和在线联系信息被使用的目的,父母有权要求运营者不进一步使用该信息,不保持一种可取回的形式。
  第203条 安全港
  1、原则--运营者应制定一套自律的守则。
  2、机制--
  A、自我约束的机制:联邦贸易委员会为儿童提供保护。在制定有关规章时,应鼓励运营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B、一致性:假如自我约束守则经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可,与第202条的有关规定相一致,运营者可按守则执行;
  C、上诉: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关于自律守则的要求后,180天内做出书面答复。否则可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706条上诉。
  第204条 州诉讼
  1、总规定--
  A、民事诉讼:任何州的司法部长有理由认为居民的利益被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行为所侵犯或威胁时,州政府有权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1)强制执行;
  (2)严格遵守委员会规定;
  (3)代表该州居民利益,获得赔偿、归还或其它补偿;
  (4)获得法院认为适当的其它补偿。
  B、通知
  (1)总规定--
  州司法部长在提出上述诉讼前,应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a、关于诉讼的书面通知;
  b、向被告提出的诉讼状副本。
  (2)免除--
  假如州司法部长认为在提出上述诉讼前,不可能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上述文件,可以不提交;但最迟应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交上述文件。
  2、干涉--

  A、联邦贸易委员会得到上述通知后,有权对诉讼进行干涉。
  B、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参加整个诉讼的听审,并为控诉方提出请求书。
  C、法官的顾问--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的自我约束守则来反驳的被告,应向法官的顾问提交文件。
  3、解释--本法中任何规定不得防止州司法部长行使州法律赋予的权利,如:进行调查、执行发誓、郑重陈述、强制证人出庭和其它证据文件的递交。
  4、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诉讼行为--当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起或代表委员会提起违反第202条规定的诉讼,在诉讼悬而未决时,任何州不能提起该诉讼。
  5、管辖地和诉讼程序--
  A、管辖地:按照《美国法典》28章1391条的规定,由地方法院管辖。
  B、诉讼程序:被告应是居民或能被找到的人。
  第205条 法案的管理和执行
  除特别规定外,本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按照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执行。
  第206条 复核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5年内,联邦贸易委员会应提交--
  1、本法实施情况的复核,包括本法的实施对儿童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影响,儿童在线选择接触信息的能力,和儿童站点的可用行;
  2、向国会提交上述复核的结论报告。
  第207条 生效日期:
  202条第1款、204条、205条的生效日期以下列时间中较后的一个为准-

 

  1、本法制定之日起18个月后;或
  2、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建立安全港的第一份申请在本法制定后12个月至30个月内做出决定,决定做出之日。
  1998年10月7日众议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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