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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01-24 00:16:46]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物业财务   阅读: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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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注意,虽然会计上要求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其并不作为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应付工资调增数额时,应注意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并不是一定企业发放的全部住房补贴)扣除。

例:某企业20xx年的“应付工资”科目的发放额为30万元,其中住房补贴为10万元,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为8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为20人,当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人均960元。税前准予列支的工资限额=20×960×12=20.4万元,应纳所得税调增的工资额=(30-8)-20.4=1.6万元。由于税收上仅允许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8万元,对企业多发放的2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所以,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部分仅限于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

另外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关键的问题还是发放的基数与比例要符合政策规定。目前,关于住房补贴的提取基数,尚有很多政策不明细之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企业实行薪酬制度改革,对工资不再像以前一样划分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各种补贴等名目,而是实行统一的一个数额的岗位工资,对于这种情况下,住房补贴的基数如何确定,尚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对于企业职工来讲,如果不扣除,肯定不合理;如果按照企业发放的全部工资作为扣除基数,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政策规定只有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与基数发放的部分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按多少作为扣除基数合理且税收风险最小呢?笔者认为,对于发放工资不再分明细项目的企业,其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的基数最好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来提取,这样税务检查时,也比较容易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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